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903-1号

程席周与祖文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席周,祖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程席周。被执行人祖文兴。程席周与祖文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祖文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祖文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祖文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