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程席周。被执行人祖文兴。程席周与祖文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祖文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祖文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祖文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