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罗东荣,女。被执行人韦满霖,女。申请执行人罗东荣与被执行人韦满霖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0)环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4920元。权利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34号。本次执行标的为1492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149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0元已收取,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全部实现。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环民初字第356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义超
代理
审判员 覃善作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