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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92号

李洪民与董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民,董明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92号原告李洪民,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董明帅,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民与被告董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民负担。

审判员  马传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全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