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92号原告李洪民,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董明帅,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民与被告董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民负担。
审判员 马传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全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