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焦鹏,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凤,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新凤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