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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480号

焦鹏与周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鹏,周新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焦鹏,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凤,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新凤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