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执民字第218号

卢秀娣与宁波市江东跃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秀娣,宁波市江东跃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卢秀娣。

委托代理人:金友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跃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200号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徐美华,该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秀娣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跃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