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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81号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与曲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曲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芷江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国喜民,经理。被告曲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诉被告曲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东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