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恢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自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单志秋。
被执行人:肖胜英。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自然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志秋、肖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单志秋、肖胜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212.332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16894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志秋、肖胜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依法委托安徽省合肥市房产管理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单志秋、肖胜英所有的房产,现查封期限已到,本院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单志秋、肖胜英所有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如下房产:1、登记为被告单志秋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1,2幢505室(产权证号:合产067898,支丘号:1463-021,建筑面积117.2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2、登记为被告单志秋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江国际大厦1001室(产权证号:合产319951,支丘号:1463-052,建筑面积:137.5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3、登记为被告肖胜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8A幢601室(产权证号:合产314964,支丘号:1463-027,建筑面积:94.3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4、登记为被告肖胜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景荣花园9幢402室(产权证号:合产314469,支丘号:1441-003,建筑面积:158.6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5、登记为被告肖胜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江晨园B3幢1-601室(产权证号:合产307192,支丘号:14643-052,建筑面积:109.99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单志秋、肖胜英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损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念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