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甪商初字第218号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江东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杭菊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789号628室。法定代表人陈世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0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7019元,由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云良
代理
审判员 黄 瑩
人民陪审员 戴静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