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户法执字第00354号

王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陕西省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3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系赵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