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户法执字第003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系赵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3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