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6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田峰。被告梁伟梅。被告赵建伟。被告徐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三被告梁伟梅、赵建伟、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