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75号

田某某与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5号原告田某某,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甲,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之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