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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320号

杨宝全与张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全,张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全,个体。被执行人张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1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栋在烟台集大运业有限公司有押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栋在烟台集大运业有限公司有押金30000元至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玉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