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全,个体。被执行人张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1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栋在烟台集大运业有限公司有押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栋在烟台集大运业有限公司有押金30000元至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玉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