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中学,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艾立国,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7号。
负责人:马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08号。
负责人:张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中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中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中学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美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杜雪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