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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执字第00245号

枝江市畅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玉红、汪建雄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畅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南岗路车站。法定代表人钟德玉,经理。被执行人杨玉红,工人。被执行人汪建雄。被执行人汪同义。被执行人费德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9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