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法定代表人陈锦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彪,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彪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过本院做工作,上诉人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四川艾瑞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政
审 判 员 罗乔军
代理
审判员 詹金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