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建生。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生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生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