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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杨建生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生,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杨建生。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生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生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