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执字第00214号

梁古胜与张继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古胜,张继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214号

申请人:梁古胜,男,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继好,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继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前楼村的住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