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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41号

樊家惠与吕安妮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41号原告樊家惠,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爱武,女。被告吕安妮,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家惠与被告吕安妮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家惠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家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