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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34号

张万东与周瑞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万东,周瑞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134号

原告:张万东,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瑞福,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原告张万东诉被告周瑞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东及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瑞福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瑞福承包利辛县苏店新农房建设工程,双方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该工程做木工制模,原告按被告要求完工后,通过结算被告欠工程价款108360元,并立据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瑞福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瑞福在利辛县承包苏店新农房建设工程,工程中需要木工制模,因原告从事木工制模工作,被告周瑞福通过当时的苏店村书记介绍找到原告,由原告承揽该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按建筑面积楼面每平方米36元,共27户,每户193.5平方米,共计款106920元,另外基础加深基槽制模每天120元,共12天,共计1440元。2010年12月28日结算,被告周瑞福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8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以口头形式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承包的利辛县苏店新农户建设工程中的木工制模作业。原告按期完工并结算后,被告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瑞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万东工程款108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7元,由被告周瑞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祝  翠  平

审判员 沈  中  蕴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莉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