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李京卫。被告姚鹏坤。被告王雅君。被告徐怀波。被告孙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卫诉被告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卫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