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419号

李京卫与姚鹏坤、王雅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京卫,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李京卫。被告姚鹏坤。被告王雅君。被告徐怀波。被告孙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卫诉被告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卫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鹏坤、王雅君、徐怀波、孙甲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