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

孙文锋与刘长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文锋,刘长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孙文锋。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锋诉被告刘长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锋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长奎银行存款30018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长林所有的位于××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刘长奎银行存款30018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李启昱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