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孙文锋。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锋诉被告刘长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锋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长奎银行存款30018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长林所有的位于××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刘长奎银行存款30018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李启昱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