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王京国。被告王龙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国与被告王龙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龙富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G×××××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龙富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G×××××号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桂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