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女,48岁。被告韩某某,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艺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