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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27号

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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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李某某,女,48岁。被告韩某某,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艺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