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区民初字第159号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菅子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多后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王韵涵,今年6岁,我与被告相处时就磕磕绊绊,未建立起感情,在父母的撮合下,双方勉强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追求、世界观的不同,感情一直就不好,再加之被告性格强势、嫌贫爱富、好攀比,对我父母不敬,致使我们之间隔阂很深,我为了孩子委曲求全。2012年7月初曾提出离婚,被告与我大闹一场,对我大打出手,并报警,之后被告的家人把被告领走,直至今日未归。我认为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孩子由谁抚养依法而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杜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我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我们不离婚。我们相识是有共同的语言和目的,所以我们才结婚,根本不存在我们感情基础不好。我们已经结婚11年了,夫妻相处融洽,我们有自己的诊所和住房,我们还经营过出租车,2011年我们还共同出资,在原告父母的同意下盖了大院,我们还买了小轿车,所以我和原告的感情稳定。每家过日子都难免有矛盾,原告提出离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双方分开一段时间是想让双方想一想解决问题。而且我们孩子目前还小,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的家长也不同意我们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杜某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26日生一女孩王韵涵,现就读于北京朝阳区童馨双语幼儿园。二人婚后感情尚好,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杜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王某的陈述、杜某的答辩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与杜某虽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而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双方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二人就有和好的可能。故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王某要求与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菅子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媛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