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调确字第54号
申请人:王镇刚。
申请人:张焕民。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镇刚与申请人张焕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任富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镇刚与申请人张焕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月29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王镇刚赔偿张焕民2576.50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任富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