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298号
原告:王贤君。
被告:周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君与被告周胜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君撤回对被告周胜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王贤君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