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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298号

王贤君与周胜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贤君,周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298号

原告:王贤君。

被告:周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君与被告周胜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君撤回对被告周胜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王贤君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