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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84号

原告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咸兴路留印桥口向南50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350224-6。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陈阳寨桥西,组织机构代码29493050-1。法定代表人吕锦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峰,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告为被告加工电脑绣花机导轨及零配件。截止2011年1月25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22768.28元。本案在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00元,由被告在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5万,剩余5万元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原告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咸阳新型纺织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诉讼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咸阳科海橡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养荣

代理

审判员  刘康军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