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15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5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300052/21969575、出票人为河南青山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金额为870070.50元、付款行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12月5日,到期日期2013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丽娜
审判员 顾和平
审判员 时连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振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