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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催字第015号

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催字第015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5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300052/21969575、出票人为河南青山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洛阳龙泽焦化有限公司,金额为870070.50元、付款行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12月5日,到期日期2013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丽娜

审判员  顾和平

审判员  时连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振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