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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679号

栾瑞英与李升辉、李晓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栾瑞英,李升辉,李晓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栾瑞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文杰,城镇居民。被告李升辉,农民。被告李晓静,农民。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立红,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瑞英与被告李升辉、被告李晓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邮寄费120元,共计998元,由原告栾瑞英负担。

审判员  邱恩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