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40号
原告:李志刚,男。
被告:张宇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张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志刚承担。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
李志刚与张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40号
原告:李志刚,男。
被告:张宇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张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志刚承担。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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