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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40号

李志刚与张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志刚,张宇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540号

原告:李志刚,男。

被告:张宇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张宇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志刚承担。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