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阙祖明,农民。
被执行人:钟海根,农民。申请执行人阙祖明依据已经于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阙祖明以被执行人钟海根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阙祖明以被执行人钟海根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2月25日,被执行人钟海根尚欠申请执行人10310.5元。本案在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14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伟平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