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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052号

余云霞与孙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云霞,孙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052号

原告:余云霞。

委托代理人:周红安,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云霞诉被告孙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徐文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