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06号
原告:武XX,女。
被告: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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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06号
原告:武XX,女。
被告: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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