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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06号

武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06号

原告:武XX,女。

被告: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