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鄞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周明永,无固定职业。
被告:石利君,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原告周明永为与被告石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超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2年11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利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明永起诉称:201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25日前。同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33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底,其中3000元是按被告提供的蔡风燕银行账户,向蔡风燕支付的购车订金。同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元,并承诺几天内归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930元。被告石利君未作答辩。原告周明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330元、4000元的事实;2.被告的手机缴费发票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手机号码为158××××5931的事实;3.(1)2012年8月22日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一条,内容为“中国建设银行6222801595681024661蔡风燕”;(2)原告的银行对账单一份;(3)银行凭证三份。拟证明原告按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向蔡风燕汇款3000元的事实;4.2012年9月1日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一条,拟证明被告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原告借款600元,承诺当晚归还的事实;5.蔡风燕的机动车行驶证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蔡风燕汇款的3000元,是为购买车辆支付的订金。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调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历史清单,查明:2012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600元。被告石利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1、2系原件,无明显瑕疵,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当庭自认2012年8月22日3330元的借条实际借款为3300元。原告的证据4经本院当庭核对,具备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证据3(1)经本院当庭核实具备真实性,证据3(2)、(3)系原件,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蔡风燕银行账户汇款3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5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情况,认定下列事实:201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4000元,下星期还。同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330元,月底还清,原告自认实际借款为3300元。当日,被告以手机短信向原告发送了蔡风燕的银行账户,原告向该账户汇款3000元。同年9月1日,被告以手机短信向原告借款600元,承诺当晚归还,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的借款4000元、同年8月22日的借款3300元、同年9月1日的借款6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虽然向被告提供的蔡风燕银行账户汇款3000元,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认可该款为借款,且根据原告所述,该款是向蔡风燕支付的购车订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石利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利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明永返还借款79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明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周明永负担23元,被告石利君负担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石利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超明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徐佳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