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464号

徐彬与唐庆义、王翠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徐彬,居民。被告唐庆义。被告王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与被告唐庆义、王翠敏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彬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彬负担。

审判员  尹凤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