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马胜业。被执行人王平贵。马胜业诉王平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胜业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但被执行人王平贵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平贵及其配偶陈新红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