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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976号

马胜业与王平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胜业,王平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76号申请执行人马胜业。被执行人王平贵。马胜业诉王平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胜业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但被执行人王平贵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平贵及其配偶陈新红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