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民初字第52号

西安鸿锋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鸿锋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新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52号原告西安鸿锋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东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新全,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锋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鸿锋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