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法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韩吉文
被执行人:黄红霞
被执行人:刘红军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0)寿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洪军所有的位于寿光市环翠花园4号楼东单元8楼东户住房一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胡沂奎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