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寿法执字第734号

韩吉文与黄红霞、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法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韩吉文

被执行人:黄红霞

被执行人:刘红军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0)寿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洪军所有的位于寿光市环翠花园4号楼东单元8楼东户住房一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胡沂奎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