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31-1号
申请执行人:解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按该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的内容给付人民币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解某某现金29650元后,解某某自愿放弃余款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