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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执字第131-1号

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31-1号

申请执行人:解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解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按该调解书第四项确定的内容给付人民币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解某某现金29650元后,解某某自愿放弃余款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维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