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79号原告薛XX。原告寇XX。被告薛X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寇XX与被告薛XX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寇XX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寇XX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薛XX、寇XX负担。
审判员 连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
原告薛XX、寇XX与被告薛XX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79号原告薛XX。原告寇XX。被告薛XX。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寇XX与被告薛XX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寇XX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寇XX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薛XX、寇XX负担。
审判员 连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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