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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商初字第201号

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原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郦建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广园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