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原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郦建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广园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万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