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99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头陀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勤,校长。
被执行人:叶龙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叶龙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龙福自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龙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龙福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账号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岳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