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099号

岳西县头陀中心学校与叶龙福监护人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西县头陀中心学校,叶龙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99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头陀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勤,校长。

被执行人:叶龙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叶龙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龙福自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龙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龙福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账号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岳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