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敖泽应,男,生于1982年1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4693179-2。法定代表人车宗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泽应与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应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敖泽应负担。
审判员 梅廷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 娟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