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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055号

杨某某与安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庆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宜仲保(2013)5号财产保全的函及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