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x教。被执行人韦x水。
原告黄x教与被告韦x录、韦x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韦x水、韦x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黄x教经济损失22598.5元,其中韦x水承担18071.24元(已付2117元,尚欠15954.24元),被告韦x录承担4517.81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被告韦x水负担928元,韦x录负担232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黄x教于200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韦x录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7年5月2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河市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3)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黄乜教的经济损失22598.5元由韦x水承担赔偿责任。因韦x水无履行能力,2007年8月2日,本院根据黄x教的申请作了执行申请权备案登记。2013年2月18日,权利人黄x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x水给付尚欠的赔偿款9081.0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x水应向申请执行人黄x教支付赔偿款20481.05元,其中韦x录已代付11400元,尚欠9081.05元。现申请执行人黄x教同意被执行人韦x水再付7010元,自愿放弃余下的2071.0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x水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河市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陈家灵
审判员 班荣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德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