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兰勇,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兰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3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向兰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向兰勇在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某厂宿舍保安室附近遇到被害人周某某,因对被害人周某某之前与其姨夫有过纠纷心存不满,被告人向兰勇随即挥拳多次殴打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向兰勇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向兰勇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兰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兰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向兰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上诉人向兰勇请求轻判。其理由是:1、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2、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3、公诉机关指控其挥拳多次殴打被害人与事实不符,其只打了被害人两巴掌,就被老乡拉开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向兰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已经一审法院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兰勇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向兰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向兰勇上诉称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轻判等理由,经查,原审已认定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并对其从轻处罚,其再以此要求轻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多次挥拳殴打,公诉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原审开庭质证时,上诉人向兰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意见,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挥
审 判 员 周 祖 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磊(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