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詹志立。被执行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明,董事长。詹志立与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詹志立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