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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79号

詹志立与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志立,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詹志立。被执行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明,董事长。詹志立与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詹志立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明城乡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