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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1650号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立信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立信,刘西英,付居信,付永信,付现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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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立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西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付居信,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永信,男,汉族。被执行人付现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0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立信、刘西英、付居信、付永信、付现信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恩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