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立信,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西英,女,汉族。被执行人付居信,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永信,男,汉族。被执行人付现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0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立信、刘西英、付居信、付永信、付现信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恩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