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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047号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柴油款26308元(已付16308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款10000元未付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当庭兑付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