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马民初字第235号

黄显平与潘瑜返还原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黄显平,潘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黄显平。被告潘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平诉被告潘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全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