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黄显平。被告潘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平诉被告潘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全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玉梅
黄显平与潘瑜返还原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黄显平。被告潘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平诉被告潘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全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玉梅